龙胜奎
〔内容摘要〕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如果没有工业的快速发展就谈不上经济的发展,更谈不上社会的进步。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中工业和农业之间,企业与农民之间,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实践。作者通过分析发生在盘县的工农纠纷的六大原因及其特点,并针对诱发工农纠纷的原因提出八条措施和建议,对正确处理和协调工农关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 键 词〕 工农关系 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县是一个以煤炭资源为主的资源型大县,境内现有大矿8个,乡镇有证煤矿142对,2007年原煤产量达到2400余万吨。随着采掘活动的加剧,因采矿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主要表现为工农矛盾不断激化,纠纷案件增多,已成为影响盘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从2007年截止至今,全县共发生工农纠纷100余起,涉及18个乡镇50多家厂矿企业。
一、引发工农纠纷的原因
引发工农纠纷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地质灾害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因境内各煤矿采煤导致山体滑坡、房屋开裂、水源枯竭、地基下沉等地质灾害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农民要求赔偿,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或因大矿与小矿临近,或因历史上开采混乱等原因,加之鉴定、评估程序复杂,周期长、变化大等,责任明确困难,因而时常引发群体纠纷、甚至引发冲突事件。
二是因转供电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矿区对农民的外转供电由来已久,自从国有大矿进入建设生产后,矿区农民就用上了电。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生产生活要素纳入国有统一统筹,地矿利益关系单一,只要协调好,就不会发生经济补偿等经济关系,故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各矿区的群众用电一直由各矿无偿转供。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自负盈亏,各种开支均纳入生产成本,企业提出用电要依法收取电费。村民则提出无偿用电是有协议的,历史上征用土地是无偿划拨的,因此拒交电费。各矿为了节约生产成本,经常限制或掐断村民用电,外转供电极不正常,严重影响了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旦有电,村民又不节约,电灯不用开关,煮饭取暖不用煤炭,造成电力资源的巨大浪费,用电安全隐患突出,从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三是因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引发矛盾纠纷。随着煤矿现代化的大面积开采,采煤区土地塌陷面积逐年扩大,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加之各矿每天几百吨的矸石堆积,几年就是一座大山,既有塌陷隐患,又占了耕地,计划经济时期是按占地面积折算后由国家给予粮食供应,后由于粮改政策的实施,补贴的粮食没有了。近年虽然实行了“低保”,但随着物价的高涨,远远解决不了子女上学、修建房屋,以及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在建厂建矿时,农民牺牲了土地支持厂矿建设,厂矿承诺用工时优先考虑周边农民,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解决生计问题。然而,厂矿建成后,一些厂矿却从外地招聘工人而未兑现承诺,引起农民极大不满。农民因失地而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要求矿方解决生计问题,从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矿区生态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当年清澈见底的拖长江,如今早已变成“黑水河”。多年来,各矿选煤厂虽投资对排水设施设备进行了改造,有一定效果,但水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两岸农田照常受污染,导致鱼虾绝迹,粮食减产。各矿排矸石为了确保排干净而用水冲洗,导致矸石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河流,大面积农田受到影响。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工农纠纷的一个新的诱因。
五是个别省份越界开采引发群体性纠纷。如云南省富源县部分地方煤矿越过省界滥采我县煤炭资源,与县内地方煤矿共同造成我县乐民镇普彝村等地质灾害,由于受处理权限限制,云南方又不予配合,难以调解,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当地群众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六是少数人操纵制造群体性纠纷。近年来煤炭产品价格上涨,业主收益增加,相对贫富差距拉大,客观上加剧了各种既有矛盾的激化,因矿权、征地、路产及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以此利用群众的盲目性,煽动组织群众性活动以达到个人目的,调处难度加大。
二、盘县工农纠纷的特点
(一)涉及范围广。这些矛盾纠纷涉及面广,少则涉及一两个村民组几十上百人,多则涉及几个村几百上千人。同时引发主体企业有地方国有、私营等各类企业,也有驻盘大企业。
(二)矛盾易激化。由于纠纷类型广,涉及面宽,而且往往是几种纠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其他纠纷,且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如处理不好,很容易使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和过激事件的发生。
(三)调处难度大。工农纠纷点多面广,很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有的企业明知是本企业的责任却不愿承认,以种种理由搪塞,部分省份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越界开采我县矿产资源,边界纠纷一直难以解决。同时,房屋搬迁赔偿标准低,市政府(2003)9号文件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农民难以承受,难以协调处理,耗费县、乡两级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另外,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大闹才解决的心理,常常集体上访,给调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作为两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方式,一般常通过政府协调处理和委托鉴定明确责任进行处理,但各有利弊,政府协调处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但处理的公平性、合理性难以把握,常因处理不当而“流产”,滋生纠纷双方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给再次处理增加了困难;进行鉴定处理虽具有法定依据,但由于现行鉴定技术限制,同时鉴定的中介机构怕承担责任,导致鉴定责任比例不明晰,造成新的调处障碍。且鉴定只反映出当时地质灾害情况,对后续地质灾害活动变化及责任转化情况无从把握,成为处理地质灾害纠纷的硬伤。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府、行业、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调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各厂矿工农关系协调机构的作用,组织多方力量,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协调处理好工农关系纠纷问题。
(二)完善信息网络,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在纠纷多发点确定1—2名调解信息联络员,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问题的苗头,建立旬报、月报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的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三)积极开展地企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在厂矿和社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工农共建精神文明活动,使“工农一家,共荣共兴”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反哺农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要进一步整合国土资源、建管、房管等各部门人力资源,加强监测、监控,为处理地质灾害纠纷提出准确依据。煤管、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开采企业提供真实的井上井下对照图等资料,把好处理证据关。
(五)强化防治。要严格矿山企业开工、建设准入及生产准许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本着“谁签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和保证金等各项制度,对不具备治理能力或处理能力的企业严格禁止建设和生产。
(六)建议市政府出台新的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目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府发〔2003〕9号)搬迁补偿标准较低,在调解地质灾害搬迁补偿过程中难度大,工作效率低。建议市政府根据目前市场价格,本着群众“搬得出去、稳得住、富得起来”的原则,结合全市各地实际,及时出台新的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以便快速、合理规范处理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纠纷,有效保护受胁村民和厂矿双方的利益,推进地企共建。
(七)建议建立市、省级定期向上汇报制度,拓宽沟通渠道,依法解决我县与云南省富源县非法采矿行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纠纷。
(八)建议市政府建立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基金制度。地质灾害的发生与煤炭企业的生产不同步,总是滞后于煤炭生产,这给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较大困难,同时责任主体履行其责任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对煤炭采空区逐年加大,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资源型经济地区来说,有必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制度,从各市内煤炭生产企业生产吨煤中收取一定资金用于由采煤引的地质灾害治理,国有大矿、地方小矿都应统一收取,由地方政府专户管理、专项使用。
编辑:陈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