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 2014年第4期 » 工作研究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阅读次数: 字体:【

六盘水市国税局


  〔内容摘要〕 从六盘水市的市场消化能力来看,区域水泥产能已相对过剩,致使各生产企业在市内企业之间、以及与周边地市同类企业之间“内外两线”都在大打价格战。本文针对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水泥行业 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六盘水市工业强市的不断推进,我市水泥行业得到快速的发展,水泥产量由2008年的186.77万吨快速上升到2013年的720.8万吨,年均增长31%,部分企业仍在不断地扩大产能(预计2015年产能将突破1000万吨/年)。入库增值税由2008年的1226万元上升到2013年的3030万元(剔除退税),年均增长19.8%,自2008年以来,水泥行业退税2.2亿元,退税金额为入库增值税的110%,有利的促进了全市水泥行业的发展。但就六盘水市的市场消化能力来看,区域水泥产能已相对过剩,致使各生产企业在市内企业之间、以及与周边地市同类企业之间“内外两线”都在大打价格战,企业利润空间一再压缩,恶性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并且全市水泥行业退税占全省比重、应征税占全省比重与全市水泥产量占全省的比重不符。
  1我市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2013年,全市水泥退税额为5357万元,占水泥行业应征税额的63.87%,远远高于全省平均24.11%,为全省最高的比例。2013年产量为720.8万吨,占全省水泥产量的比重为8.85%,应征税占全省比重为8.15%,但是退税占全省比重达21.6%。
  目前全市水泥行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为5户,增值税退税5357万元(含应退未退以前年度税款),剔除即征即退全市水泥行业入库增值税仅为3030万元。
  2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水泥生产属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和粉尘。其产品成本构成中煤、电成本占比较大,达到60%以上,而原料成本仅占15%左右,其余25%为人工和折旧。因此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在利用好废渣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国家规定对在产品中掺入废渣超过30%、生产过程中不再产生新的污染的水泥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就目前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上看,存在诸多问题。
  2.1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目前水泥行业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省级及市级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地市一级报送的初审资料进行集中审定,市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优惠审批。实际上,两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存在管理脱节的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对遍布全省取得认定资格的水泥生产企业难以进行跟踪管理,而相比之下,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在企业产品名称优惠政策的目录,且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健全,确定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处于执行优惠政策的最后环节,承担着更大的政策风险和执法风险。
  2.2税务机关监管乏力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两项指标,固体废物的范围和生产原料掺废比例。按规定这两项指标,市(州)级无权对产品的搀兑比例进行检测,而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专家组成员对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受到上级明确的职责所限,并受权责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市(州)各职能部门往往缺乏强化日常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省级)鞭长莫及,不能适时、实地进行有效抽检和监管。而对固体废物的范围和生产原料掺废比例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设备和专门的技术人员,受利益驱使,企业在账面上要达到30%的掺渣比例,可以通过各种做假手段实现,给税务部门日常管理带来压力。
  2.3增值税管理链条脱节
  据统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退税资格的与无退税资格的增值税税负差异很大,前者在6%至8%之间,后者超过10%。究其原因主要是享受退税资格的企业对材料购进环节的进项抵扣要求不严,有的为减少采购成本,甚至连普通发票也未索取,人为造成上一环节的偷漏税。
  2.4税收优惠政策“一刀切”,有失公平
  水泥产品是否能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最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废渣掺兑量是否达到30%为界限。但对于高标号水泥,即便经过技术公关,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大幅提升了“吃渣”量,但受产品质量的要求,废渣的掺兑量也无法达到30%以上,造成了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先进的高标号水泥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反而是面向低端市场的低标号水泥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的愿望不强,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自身发展的导向作用。
  2.5地方财政受益少
  2013年,全市水泥的税负为11.7元/吨,与全省平均税负基本持平,但是如果剔除退税的情况下,全市水泥实际入库税负为4.2元/吨,远低于全省平均(9.6元/吨)5.4元/吨,不到全省平均税负的一半,地方财政受益远少于全省其它地州市。由于水泥生产本身会排放大量的粉尘和废气,环境污染严重,生产规模大、资金雄厚的企业才有能力利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消化废渣、减少污染、节能降耗。而年产量只有几万、十几万吨的小水泥厂,对地方财政、社会生态、产业发展没有多大效益。
  3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3.1建立科学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必须尽快由市政府牵头搭建更具执行力的政策执行监管平台,严格资格认定中的操作程序,对企业开展资格认定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化验抽查、比例测算、财务核算情况检查等,都必须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对在资格认定中相关部门单独行动作出的结论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定期在主流媒体上公开企业资格认定情况、专项抽查检查情况、污染治理及排放标准、免、退税情况等,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提高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资格“门槛”一是限定生产规模标准,对生产销售规模过小的水泥生产企业取消税收优惠。二是提高掺废比例标准,达不到掺废比例的水泥产品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提高环保标准,对用废过程中超标排污的水泥生产企业暂停税收优惠。
  3.3严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
  提请省政府适当下放部分日常监管的权限(如产品搀兑比例的日常抽查权、污染治理及排放标准的日常监管权等),并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既相互协同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严格资格认定初审把关,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使各部门都能真实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工作职责。
  3.4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严格施行“一票否决”制度
  在企业申请退税、免税时,本级环保部门应出具符合当地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对于装备技术条件落后,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防治污染意识差的企业,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坚决取缔其资源综合利用资格,不得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自发生违法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款,予以追缴。     3.5修订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水泥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制定相应的废渣掺兑比例,将部分高标号水泥产品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升对废物的利用能力。
编辑:董凤琴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西路47号
邮      编:553001
电话:0858-822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