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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民入股农小机构的测算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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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刚



  〔内容摘要〕 在我市正积极推进“三变”改革工作的进程中,农小机构是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民入股农小机构不仅有助于增加收入路径,而且有助于农小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因此,对农民入股农小机构进行理论测算与探寻农民入股农小机构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农小机构 测算 路径

  〔作者简介〕 六盘水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当前,我市正积极推进“三变”改革工作,农小机构作为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处在解决“三变”改革与农村金融改革的交集上。随着三变改革的深入,城镇化、土地流转、两权抵押融资等政策逐步推进,农小机构将获得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农民入股农小机构不仅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路径,分享改革红利,而且有助于农小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切实增强农民与农小机构的鱼水关系,从而实现“双赢”。

  一、农民入股农小机构的股比及空间测算

  目前,我市农小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而我市现有的凉都、蒙银、万和村镇银行由于经营受限,目前暂无增资扩股意愿。拟组建的六枝村镇银行目前基本确定了组建发起行,待正式进入发起设立程序时,可通过相关部门与发起人商议,预留一定的入股空间让辖内农民入股。因此,暂不对其进行股比与空间的测算,在此,仅针对六枝联社、盘县联社、水城联社股权改造进行预分析。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令)的要求,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5%以上的股东。农小机构在增资扩股时,要以法人股东为主,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倾斜。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要求和改制组建农商行要求,结合三个县域经济金融实际情况,设定六枝联社增资扩股为2亿元,盘县联社增资扩股为4亿元,水城联社增资扩股为3亿元,对照相关文件标准,经测算:

  六枝联社:现有资本金7960.9万元,其中:自然人股6640万元,占比83.42%,法人股1320万元,占比16.58%。资本金通过增资扩股达到2亿元,资本金需增加12039.1万元。其中,法人股最低需新增5680万元,自然人股需新增6360万元。按照“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的入股起点要求计算,新增单一自然人入股起点为100万元,新增单一法人股东入股起点为200万元。

  盘县联社:现有股金12743.16万元,其中:自然人股8155.62万元,占比64%,法人股4587.54万元,占比36%。资本金通过增资扩股达到4亿元,资本金需增加27256.84万元。其中,法人股最低需新增9412.46万元,自然人股需新增17844.38万元。按照“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的入股起点要求计算,新增单一自然人入股起点为200万元,新增单一法人股东入股起点为400万元。

  水城联社:现有股金7300万元,其中:自然人股5337万元,占比73.11%,法人股1963万元,占比26.89%。资本金通过增资扩股达到3亿元,资本金需增加22700万元。其中,法人股最低需新增8537万元,自然人股需新增14163万元。按照“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的入股起点要求计算,新增单一自然人入股起点为150万元,新增单一法人股东入股起点为300万元。

  综上,以上三家农合机构如按设定的资本金增资扩股,法人股最低需新增股金总计23629.46万元,自然人股需新增股金总计38367.38万元,合计需新增股金61995.94万元。如上述三家农信社按9%的年分红比例,新增法人股可分得股利2126.65万元,新增自然人股可分得股利3453.06万元。


  二、农民入股农小机构路径

  (一)以自然人入股

  辖内农民如以自然人方式入股,必须符合银监部门的入股条件,在入股资金上满足5‰的最低限制和2%的最高限制,且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辖内农民届时可以按照“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入股条件和各家机构增资扩股的其他相应要求后,可自主决定自行申请认购入股。

  (二)通过企业作为中介平台入股

  根据规定,入股农小机构的企业法人须符合规定条件,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以上;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券资金等非自由资金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新增单一法人入股资金上满足1%的最低限制和5%的最高限制等条件。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优先吸收认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

  在路径选择上,一方面,可通过深入推进“三变”改革工作,做好集体土地、水资源和农户土地的核查清理工作,登记备案,评估认定,将村集体和农户经济性资产量化,落实农村资产股份化和土地股权化,将这些分散的资源集中转换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产业共同体的股权,然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再以货币出资的形式参与农小机构的增资扩股,实现资源变股权。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农户以自然人方式难以达到银监会规定的上述入股起点,可鼓励农民以其分散的有限的自有资金,同时整合财政定向投放到贫困户的帮扶资金,在量化股权的基础上,集中投入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及村集体领办和创办的经济组织中,然后再由其以货币出资的形式参股农小机构,实现资金变股金。

  三、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由于农民对农小机构增资扩股工作了解相对较少。因此,农小机构在增资扩股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有效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客观宣传股金性质,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提示,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入股的意义和作用,让农民清楚地知道入股后能给自己带来多少收益和承担什么风险,能享受那些优惠服务与承担什么义务,在“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吸引农民入股。

  二是农小机构要增强自身吸引力。农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提升经营活力与竞争能力,在风险可控、经营稳健、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给予股东分红,以增强股东的积极性和入股热情,以此吸引广大农民。在募股过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重点吸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入股,确保农小机构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变,使得农小机构真正成为广大农民自己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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