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贵标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到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以来,交通运输业征收申报运行平衡。本文针对全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对全市交通运输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提出了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业的后续管理措施。
〔关 键 词〕 营改增 政策 分析
〔作者简介〕 六盘水市国家税务局 收入核算处处长
“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突飞猛进。安六城际铁路、沪昆客专线、月照机场建成通航,县县通高速等一大批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使用。自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到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以来,交通运输业征收申报运行平衡。为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对全市交通运输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从中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业的后续管理措施。
一、全市交通运输业发展态势分析
(一)经济快速发展
近些年,随着全市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发展,交通运输业GDP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增长。2013年以前,全市交通运输业GDP增长速度低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到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业GDP增长10.1%,快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0.8个百分点,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业GDP增长11.2%,快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1.8个百分点。
(二)入库税收持续增长增收
“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业入库增值税呈现增长增收的态势,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2014年度里,税收完成12898万元,同比增长16.44%,增收1821万元,为近些年增长速度、增收额最大的一年。进入2015年,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下行的压力,全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增长速度大幅下降,成都铁路局六盘水车务段、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运输局等重点企业入库税收大幅下降17.89%。受此因素影响,2015年交通运输业税收呈现减收态势。
(三)试点纳税人户数增长迅速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共有17291户。其中,企业615户,个体工商户16676户,一般纳税人133户。与“营改增”初期地税移交的10425户相比,新增试点纳税人6866户,增长65.86%,一般纳税人新增126户,增长1800%。从年度来看,2013年8-12月新增户数为2107户、2014年新增2804户、2015年新增1955户,其中新增企业户数近些年增长较快,2013年8-12月新增72户,2014年新增82户、2015年新增289户。
(四)国税部门工作量剧增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到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后,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的数量猛增,2015年营改增代开发票的数据为32483条,是传统增值税代开数量的1.4倍,多9231条。其中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24398条,比传统增值税代开数量多1146条,占营改增户数的75.11%,这当中,个体工商户代开数量又占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的87.11%。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的数量猛增给全市国税系统带来巨大的征收管理压力。
(五)纳税人整体税负先降后升
2014年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税负整体下降态势,税负为2.91%,较营改增3%的税负下降0.09个百分点。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其整体税负下降约30%,经测算整体减税1340万元。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有增有减,平均税负为2.9%。2015年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税负整体较2014年有所增加,税负为3.11%,较2014年提高了0.2个百分点,较营改增3%的税负提高了0.1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进项抵扣范围过窄成为企业税负上升的主要因素。
(六)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增少减多
2015年,受全市煤炭、钢材等市场的不景气影响,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发展面临巨大困难。2015年入库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为21户,低于2014年的27户,减少6户,累计入库税收7157.8万元,同比减收1376.7万元,下降16.13%,占全市营改增税收的68.77%。从前16户重点企业来看,税收呈现下降的有11户,增长、增收的为5户。
二、“营改增”对全市交通运输业造成的影响
(一)经营模式有所改变,从以散户挂靠公司为主逐步转变为公司和个体运输并存。公路运输业受这方面的影响较大。当前,公路运输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类:一是企业自购车辆自主经营。二是企业自购部分车辆,挂靠部分车辆。三是企业无自购车辆,全部挂靠个人车辆。四是个人自购车辆自主经营。营业税时期,其经营模式主要以第三类为主,个人购入运输工具后挂靠在公司,由公司负责开具运输发票,并根据开票金额收取代开发票手续费。“营改增”后,由于该类公司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又无法达到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也很难取得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因此这类公司已基本倒闭或转型。为此,企业加大了自购运输车辆的比重,过去大量存在的挂靠车辆转为个体经营,经营模式逐步向一、四类转化。
(二)企业税负有所上升,增值税税率提升和进项抵扣范围过窄造成企业税负上升。一是增值税税率提升。营业税时期交通运输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营业差额收入*3%,改为增值税后为销售收入*11%-当期进项税额。对于分包运输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销售收入和可抵扣项目销售款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于税率从3%上升到11%,企业税负约上升267%。二是进项抵扣范围过窄。在不购置车辆的情况下,企业成本主要包括燃料成本(约占30-40%)、维修成本(约占2%-5%)、人工成本(约占20%-25%)和固定资产折旧、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约占30%-40%),根据规定,前两类成本允许抵扣,后两类成本不得抵扣,即在企业销售收入不变,且可列入抵扣的成本均可抵扣的前提下,企业税负约上升12%。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取得的抵扣凭证仅占燃料、维修成本总额的30%-60%,按此计算企业税负约上升130-198%。
(三)行业经营困难,市场需求不足及和政策变化导致行业经营困难。据统计,2015年全省交通运输业盈利企业比例约为占15-20%,经营困难凸显。正常情况下,交通运输业成本约占营业收入的80-90%,但“营改增”后,下游企业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区别,以税率提高为由,要求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让利8%,减少实际销售收入。而为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必须得新购入车辆、垫付大量资金预先购入加油卡,致使企业成本负担有所增加。目前,有部分省、市已经对交通运输企业超过原有税负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这导致我市交通运输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
三、完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建议
(一)帮扶企业做好会计核算。2016年5月份,全面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的抵扣面将大幅度的增大,建议政府加大交通运输业企业的指导及帮扶,使其能严格按增值税纳税的会计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对于可抵扣项目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成本和费用项目实行价税分离核算,对新购进的资产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由于“营改增”政策中对不同的行业采取了不同的税率水平,因此指导企业调整业务模式,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及时分类核算,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二)构筑社会化治税格局。针对交通运输企业纳税人法制意识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的问题,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国税、地税、交通、交警、路政等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业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建立联查、联管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管、网络支撑、信息共享”的行业管理工作格局。如:规定运输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资质年检时,必须先税后检;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对运输车辆的上路税收检查等。定期开展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秩序的清理整顿,加大对虚开虚抵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通运输业征管秩序公平、稳定。
(三)加强“营改增”税收政策宣传。由于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不少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不了解,误以为税负会上升,企业负担会增大。为此,建立政府也要积极参与到税务部门的税收宣传上来,将相关政策解读积极向纳税人作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确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