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 2016年第3期 » 调研报告
六盘水市供销社综合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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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供销社



  〔内容摘要〕 供销社综合改革中最大的、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它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问题。农民不仅是供销社的服务对象,还是供销社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共享者。改革要按照农村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配置各种资源,确定供销社在建立农村经济体系和农村物流体系中的位置,激活供销社服务“三农”功能,使其在农村新的经济体制中以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象实现其自身价值。
  〔关 键 词〕 供销社 综合改革



  一、六盘水市供销社现状
  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市供销社系统共有4个县级供销社,39个基层社,29家直属企业,3家控股参股企业,5家商品配送中心,11个乡镇农村超市,4个乡镇农贸市场,44个庄稼医院,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7个,951个村级经营服务网点(农家店)。职工总数3467人,离退休人员1860人,在册1607人(其中在岗524人),全市供销社有房屋资产212474.87平方米,土地181宗,面积313967.2平方米,市、县、乡基层供销社体系健全,资产保存完备。
  2015年,全市供销社系统商品购进总额9.9亿元,商品销售总额10.12亿元,商品交易市场交易额6.19亿元,汇总利润1767万元,完成化肥淡储4.49万吨,销售化肥13.47万吨,社会贡献总额5320万元。
  贵州省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大会召开后,市委、市政府落实和解决供销社历史市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纳入市级财政2016年预算,已拨付405.8万元。市供销社积极争取省供销社支持,主导引进“贵农网”,同六枝、盘县、水城、钟山区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贵农网”现已经开始选点、布点工作,推进六盘水市电子商务和垂直供应链体系建设,推进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电子商务流通模式转变。
  二、综合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各级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尽管积极切入农村经济发展,但受传统体制机制制约,历史包袱重、人员老化、经营落后、资金短缺、发展乏力。长期以来缺乏项目、资金扶持,资源资产无用武之地,人才、人员不断流失,新鲜血液难以注入,这支服务“三农”的 “国家队”被边缘化、弱势化,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队伍“老大难”,改革发展缺活力
  全市四县区39个基层社,在职职工人数787人,年龄结构情况为: 40岁以下78人,40—50岁392人, 50岁以上317人。文化层次结构情况为:高中及以下663人,中专87人,大专34人,本科3人。人员老化,文化层次偏低,决定供销社发展中缺乏改革勇气和创新意识,不想改、不敢改、不知道怎么改,宁愿苦熬不愿苦干,等、靠、要思想严重,主动作为、创新发展的意识不够。
图1:六盘水市基层供销社在职人员年龄结构图

图2:六盘水市基层供销社职工学历情况图

  (二)支持力度不够,改革发展缺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的供销社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职能弱化,社会地位下降,地方政府对供销社支持力度也不断减少。首先,缺乏资金支持。省内修文、黔西南州等地方政府均设有供销社专项发展资金。在我市“电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项目中,供销社有目标任务,但没有资金支持。其次,缺乏项目支持。地方开发建设项目,如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物流园区、产业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没有考虑将供销社纳入其中。再次,项目申报困难。供销社尴尬的身份和边缘化的地位,导致供销社申报省、市改革发展项目少,错失很多改革发展机会。
  (三)资产开发利用难度大,改革发展缺实力
  全市供销社土地、房屋资产存量大,盘活用活这一资源是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但土地、房产权属不清晰,只能笼统界定为 “供销社所有”,严重制约供销社资产盘活。供销社土地大都为行政划拨取得,不能进行抵押置换。还有部分供销社的土地是用农资从村组置换而来,土地手续办理更是困难;部分供销社因未办理原有土地产权手续,土地、房屋被征用或侵占,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维权也十分困难。最严重的是有的地方政府以供销社人员为参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为由,无偿划拨或征用。
  (四)体制陈旧,改革发展缺战力
  首先,供销社企业没有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延续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尤其是在基层社、社属企业的管理、运营模式上。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供求关系的变化调节经济运行的市场机制得不到落实。
  其次,按照供销社合作章程,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供销社由监事会、理事会构成完整的组织机构,但是目前全市供销社均没有监事会和理事会。
  (五)合作金融不规范,开展工作有阻力
  在供销社综合改革中,发展“合作金融”已经成为各地改革的一个“亮点”,但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从省到县各级均没有出台可操作性强和比较规范的文件和管理办法,增加了股金调剂的风险和扩大经营的阻力。
  三、推进综合改革的对策建议
  通过到省内、省外改革发展较好的供销社学习,结合六盘水市供销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据中央、省、市一系列改革文件精神,经过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就我市供销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 推进供销社资产盘活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完善供销社土地手续。借鉴修文县做法,对符合条件的供销社土地和房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供销社土地开发和利用中给予出让金、税收等政策优惠和相关费用减免。对供销社资产或土地因公共建设或城市开发被征用,按照市场价补偿或等价置换,妥善安置资产所属社员生活。
  (二) 稳步推进社属企业改革
  用现代企业模式改革传统企业,实行社企分开。社属企业改革采用公司制或股份制,要结合实际、内部优化,对有合作意向、业务相近或者土地、资产相连的企业,进行重组或合并,社员随着资产走,不允许企业重组或合并只要资源不要社员,或因企业重组或合并影响社员收入,造成社员情绪不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同时,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供销社企业综合改革,引导社属企业采取土地置换形式盘活资产,将部分城区土地置换到相关产业园区、开发区,积极参与城市新区建设。
  (三)加大基层社的改革创新力度
  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支持基层社在乡镇建设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农民合作社、发展综合服务社和开办庄稼医院等,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基层社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优惠政策。
  (四)巩固提升传统经营业务,进一步服务“三农”
  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在做好农资供应的基础上,联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基层服务站所,积极发展农村庄稼医院、科技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农技推广、信息收集发布等社会化服务,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结合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制定下年度化肥等农资淡储任务和补贴金额。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打通垂直供应链
  以建设“贵农网”为重点,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打通垂直供应链。以供销社“贵农网”综合网络体系为支撑,整合全市零散资源,优化要素配置,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合、优势叠加的聚合效应,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融合化。
图4:贵农网垂直供应链模式

  农产品垂直供应链建设可用基层供销社闲置仓库作为农产品集散点,再通过“贵农网”物流体系将农产品转运到市(县)中转、配送中心或冷链中心,最后通过市(县)中转、配送中心或冷链中心将农产品配送到社区综合服务站、超市、菜市场以及调往市外销售。
图5:六盘水市农产品供应链设想模式

  (六)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1. 及时处理历史挂账
  加快处理供销社历史债务,市级层面尽快敦促县区落实资金,解决历史债务问题;供销社内部按照文件要求,合理、妥善处理资金,切实解决历史挂账问题。
  2. 设立供销社专项发展资金
  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针对供销社发展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设立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我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可按照总人口数人均2元的标准分市、县两级设立,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供销社综合改革和推进供销社融入“三变”+“三社”等改革工作。
  3. 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理顺联社和企业、基层社的人事管理制度。联合社机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任职)或到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和基层社内部人事任用由企业和乡镇基层社按照市场运行模式进行人员招聘,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给予企业和乡镇基层社发展选人、用人的权利。
  4. 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
  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重点考虑村“两委”、本土大学生和转业军人。建立健全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激励机制,对企业改革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理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报酬。企业可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提成或年薪制,激励更多人才投入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
  5. 积极稳妥开展“合作金融”服务
  按照省社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六盘水市合作金融管理办法”,支持和规范“合作金融”发展。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运行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发展社员股金服务社、城乡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关部门应确立供销社发展的社员股金服务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予以注册登记,国土和住建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为供销社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办理土地及房产抵押、动产抵押及其他权利抵押质押,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相关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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